(2017)陕06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军非法持有毒品、运输毒品、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军,苏东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21号原公诉机关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军,男。2001年5月17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辩护人鲁静国,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苏东强,男。2003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六个月。2011年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1月9日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军、苏东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陕06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军以其涉毒犯罪不能成立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战兵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田军及其辩护人鲁静国、原审被告人苏东强均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田军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毒犯罪中,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6)陕06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乔银山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