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乔瑜瑜与王保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瑜瑜,王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乔瑜瑜,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保成,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乔瑜瑜与王保成民间借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王保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20元、执行费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并兑现给申请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