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张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张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894号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8667698P。法定代表人:代启明,经理。被告:张锋,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被告张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现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被告张锋已自行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9.00元,减半收取计909.50元,由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景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