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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积荣与周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积荣,周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积荣,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和平北路10号2单元603户。被执行人周宏伟,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茅市镇玉泉街2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积荣与被执行人周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