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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卫东、冯文东等与罗海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东,冯文东,冯运东,罗海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622号原告:冯卫东,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告:冯文东,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告:冯运东,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告:罗海先,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广东和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卫东、冯文东、冯运东与被告罗海先排除妨害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冯卫东、冯文东、冯运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罗海先拆除已占用排水沟的围墙(围墙面积660cm×120cm)恢复原状,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三原告的父亲冯福贵遗留下的147平方米祖屋的房屋四至清楚。被告罗海先于1993年9月左右在该祖屋背后排水沟位置建围墙占用了原来的排水沟,该围墙也正好建在原告祖屋的屋檐下方,如果下雨天排水沟出现严重阻塞,危及房屋安全,造成隐患,后果不堪设想。自该围墙建好后,经村委会干部、镇干部、镇司法所干部现场多次协商调解都没结果,也导致双方大打出手,报警处理亦无果。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书呈法院,要求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者为冯福贵,而冯福贵已于2015年12月31日病故。经查冯福贵遗产继承人依法有其妻子柯桂兰及其七个子女冯彩华、冯彩珍、冯卫东、冯文东、冯彩荣、冯彩英、冯运东。又查,冯福贵病故后,涉案房屋的继承人尚未确定,而冯卫东、冯文东、冯运东却以原告名义起诉,显然主体不适格,且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三原告可在涉案房屋继承人确定后,以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卫东、冯文东、冯运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伟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