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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麒安与赵行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麒安,赵行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910号申请执行人:陈麒安,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赵行谦,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陈麒安与被执行人赵行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本院作出生效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000元的债务,并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