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东南化工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东南化工厂,李日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化工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618025-2,住所地:上杭县南岗工业区。投资人:李日堂,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日堂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本院依据(2015)杭民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化工厂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南岗工业区的[杭房权证(2007)字第707732-1号、杭房权证(2007)字第707732-2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上杭县国用(2007)第0894号]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化工厂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化工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上杭县东南化工厂所有的坐落于上杭县南岗工业区的[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2007)字第707732-1号、杭房权证(2007)字第707732-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上杭县国用(2007)第0894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南生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