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225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孔美菊、陈海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美菊,陈海锋,宋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25执193号之一申请人孔美菊,女,1973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陈海锋,男,1974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宋苏燕,女,1972年11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美菊与被执行人陈海锋、宋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孔美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225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