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执15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乐山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万华置业有限公司,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24执15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乐山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虎。 被执行人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 法定代表人王得志。 申请执行人乐山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川0124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2017)川0124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17)川0124执864号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2017)川0124执864号案件并入本案并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计入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7)川0124执864号案并入(2016)川0124执1551号案件并案执行。 审判长  朱智强 审判员  肖友良 审判员  周素芬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悦 (附案件清单一份) 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案件清单 编号 案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案由 金额(元) 执行费(元) 1 2016-1551 乐山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6125623 58028 2 2017-188 陈杰 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 512419.48 7524 3 2017-864 安徽中诚投资有限公司 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 6031259 57556 合计 12669301.48 123108 执行标的金额共计12792409.48元=执行案款12669301.48元+执行费123108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