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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广亮与谭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广亮,谭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82号原告:江广亮,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谭小妹,女,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广亮诉被告谭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广亮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昌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