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异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宏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软通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软通博信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宏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软通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软通博信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全进房地产有限公司,卢楠,卢成,XX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异3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宏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毛鹤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静,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软通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卢桂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软通博信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卢桂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全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卢楠,董事长。被执行人:卢楠,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被执行人:卢成,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XX程,男,1994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玉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宏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软通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软通博信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全进房地产有限公司、卢楠、卢成、XX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履行期限内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对到期债务无异议,又不履行为由,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无异议,且又不履行到期债务为由而提出的追加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若存在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上海宏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申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宏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晓春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