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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景天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景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646号罪犯景天,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景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6630.17元。被告人景天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景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于2013年6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获本院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3月1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3个表扬,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景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计3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缴款收据。本院认为,罪犯景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按判决部分履行财产刑,且系累犯,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景天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9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