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3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文华与郭清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华,郭清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106号原告:孙文华,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郭清华,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孙文华与被告郭清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孙文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取25元(因原告已预交4850元,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故本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即25元,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原告孙文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孟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