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洪志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志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669号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强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龙元,男,公司员工。被告:洪志民,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志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叶若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兴书 记 员 干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