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秀花与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花,安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715号原告:张秀花,女,个体工商户。被告:安旭,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秀花诉被告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秀花于2017年5月31日以欲寻找被告安旭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秀花负担。审判员 梁伟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温淑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