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国尚与新密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尚,新密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390号原告:李国尚,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2月20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新密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楚文杰。原告李国尚与被告新密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国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尚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李国尚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