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华瞻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蒋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华瞻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许昌蒋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724号原告:许昌华瞻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创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红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许昌蒋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大街与西大街交叉口西南角临街楼2楼。法定代表人:蒋亚娟。原告许昌华瞻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蒋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华瞻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华瞻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