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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路长力诉被告岳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长力,岳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737号原告路长力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杰,承德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品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长力诉被告岳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第2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4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