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路长力诉被告岳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长力,岳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737号原告路长力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杰,承德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品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长力诉被告岳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第2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4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