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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孙东杰、李洋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孙东杰,李洋,裴丽华,杜艳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865号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超,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忠,系公司职工。被告:孙东杰,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洋,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裴丽华,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艳波,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孙东杰、李洋、裴丽华、杜艳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翼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绍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