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章斗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章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698号原告孙章斗,男,汉族,1955年2月14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王天干,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及利息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孙章斗诉被告王天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章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章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章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孙章斗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