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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章斗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章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698号原告孙章斗,男,汉族,1955年2月14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王天干,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及利息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孙章斗诉被告王天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章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章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章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孙章斗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