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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媛媛与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媛,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018号原告张媛媛,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裕华区。被告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151号冀兴大厦B座618。法定代表人孙平。2017年1月10日,本院收到张媛媛诉河北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当日我院立案受理此案,于2017年5月24日通知原告张媛媛于2017年5月30日到庭,原告张媛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张素利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