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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与于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于孝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86号原告: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香山南路1006-1。法定代表人:徐伯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伟通、于孝红,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孝红,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审理原告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义乌市豪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