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陈目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陈目德,徐翠兰,宗万忍,杨桂英,陈冲,朱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刘天舒,行长。被执行人陈目德,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徐翠兰,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宗万忍,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杨桂英,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陈冲,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朱艳梅,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冲、朱艳梅、宗万忍、杨桂英、陈目德、徐翠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郓商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及其他调查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