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顺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68号罪犯朱顺江,男,29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苏某刑一初字第0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朱顺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附带民事赔偿373775.97元,继续追缴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刑执字第06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5月30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某刑执字第009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朱顺江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20日止,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顺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顺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顺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28年9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