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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某1与汪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1,汪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085号原告:汪某1,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汪某2,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刘松玮,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1诉被告汪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某1负担。审 判 长  徐基奎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圣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