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汪某1与汪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1,汪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5085号原告:汪某1,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汪某2,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刘松玮,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1诉被告汪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汪某1负担。审 判 长 徐基奎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圣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