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4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史瑞与张锋、张军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瑞,张锋,张军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26号原告:史瑞,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委托代理人:范春源,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被告:张军田,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艳强,河北法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瑞与被告张锋、张军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史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返还我的1亩承包地、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家在村××××一块承包地,面积为2.94亩,该片土地分给我家承包经营,1991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来被告在我家的承包地上建面粉厂,我多次阻止,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拒不返还,万般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包的土地与二被告持有宅基证的宅基两地块东西为邻,原告居西,二被告居东。二被告宅基证上四至为:东至大路,西至非地。东西两侧均无明确界限。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其所分地的东侧现无明确边界。双方之间边界属于地证不符,权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学绪审 判 员  封 雪人民陪审员  郭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