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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向圣玉与覃正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圣玉,覃正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7民初277号原告向圣玉,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委托代理人向玉梅,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被告覃正怀,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原告向圣玉与被告覃正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先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雷霆、张帅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圣玉的代理人向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正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圣玉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覃正怀在原告店子里买烟,当时被告付了一部分款,尚欠11260元,被告承诺3天内给原告付清,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取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延。现原告向法院提��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覃正怀偿还原告11260元欠款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圣玉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覃正怀欠原告11260元尚未偿还。被告覃正怀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可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本院根据所采信的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3日被告覃正怀到原告向圣玉的店内购买烟,尚欠11260元未支付,该款至本案开庭之日止,被告覃正怀仍未付清。本院认为,被告覃正怀到原告向圣玉店内购买烟,尚欠11260元未支付,该笔欠款有被告覃正怀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故本院对被告覃正怀欠原告向圣玉1126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12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圣玉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双方在欠据上无利息约定,故被告应支付的欠款利息从原告到本院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24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覃正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原告向圣玉支付欠款11260元并从2017年2月24日起给原告向圣玉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利随本清,以上款项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覃正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先礼人民陪审员  雷 霆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O一七年五年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凯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