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与于佳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于佳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于佳宁,男,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于佳宁抢劫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刑初526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俊立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