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544号原告孙某,男,1967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某、李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出生日期、民族不详,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出生日期、民族不详,公务员,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文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我借款20万元,被告张某为担保人。后马某偿还9万元,尚欠11万元经我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于2012年7月3日向原告孙某借款2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被告张某为马某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后马某偿还9万元,尚欠11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马某经被告张某担保向原告孙某借款20万元,已偿还9万元,尚欠11万元未予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马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最后于2017年4月份向被告马某主张权利,故被告张某的的担保在保证期间内,其应对被告马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11万元;二、被告张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马某、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文秀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徐沛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