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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明义、李承业与哈尔滨旭辉运输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义,李承业,哈尔滨旭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义,男,192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內史胡同2-1号3单元602室。申请执行人:李承业,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123栋9单元703室。被执行人:哈尔滨旭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俊景小区14栋1-2层5号。法定代表人:刘军。本院在执行李明义、李承业与哈尔滨旭辉运输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旭辉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旭辉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