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谷艳芬与高丽娅、曾晓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艳芬,高丽娅,曾晓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16号申请人:谷艳芬,女,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申请人:高丽娅,女,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申请人:曾晓蓉,女,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井陉县人,住本村。申请人谷艳芬与被申请人高丽娅、曾晓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丽娅驾驶曾晓蓉所有的冀A××××ד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谷艳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丽娅驾驶曾晓蓉所有的冀A××××ד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扣押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