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孟凯、路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凯,路雪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孟凯,男,汉族,1995年8月2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路雪峰,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法定代表人:王子三。孟凯申请执行路雪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凯自愿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