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冮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冮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64年2月4日出生,现住松岭区。被执行人:冮某,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松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冮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放弃对冮某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2702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文静审判员 孙兰仁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延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