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行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玉树等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初130号起诉人陈玉树等28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陈金芳,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诉讼代表人王开金,男,汉族,1952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诉讼代表人刘文祥,男,汉族,1948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州市鼓楼区。2017年5月25日,本院收到陈玉树等28人的起诉状。陈玉树等28人称,莆田市拱辰街道陡门村的土地属于各个村民小组。起诉人于2017年2月21日才知道闽政地[2012]7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以下简称闽政地[2012]746号批复)和该批复的用地红线图。起诉人位于莆田市拱辰街道陡门村的水田等农用地已经被征收90%,“用地红线图”不符合闽政地[2012]746号批复。第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上报的荔城区2012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没有与起诉人确认土地产权和界址,没有落实地类和面积,没有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起诉人的土地和农作物被征收是违法的。上诉人请求: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地[2012]74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和用地红线图,一并请求审查第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莆政综[2011]27号《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合法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地[2012]746号批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因此,该征地批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玉树等28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潘晓慧审 判 员  杨贵先法官助理  田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健一、起诉人名单:起诉人陈玉树,男,汉族,1947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后草自然村21号。起诉人陈俊仁,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后草自然村37号。起诉人陈凤枝,男,汉族,1956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后草自然村110号。起诉人陈玉荣,男,汉族,1949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后草自然村32号。起诉人陈淑榕,女,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后草自然村63号。起诉人陈鸿瑞,男,汉族,1949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后草自然村95号。起诉人陈金文,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74号。起诉人王开金,男,汉族,1952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08号。起诉人陈春耀,男,汉族,1953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50号。起诉人陈文棋,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47号。起诉人陈仁杰,男,汉族,1953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56号。起诉人陈金标,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65号。起诉人陈国华,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61号。起诉人陈国良,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60号。起诉人王开林,男,汉族,1957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06号。起诉人朱秀椿,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41号。起诉人陈金清,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77号。起诉人陈福星,男,汉族,1955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后草自然村15号。起诉人陈春闪,男,汉族,1948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88号。起诉人陈金华,男,汉族,1950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23号。起诉人陈国平,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前草自然村59号。起诉人陈春喜,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卓坡路59号2梯303室。起诉人陈金芳,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大路449弄4号楼3梯704室。起诉人陈金加,男,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后草自然村152号。起诉人陈金坤,男,汉族,1945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后草自然村109号。起诉人陈玉宣,男,汉族,1957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后草自然村130号。起诉人陈玉成,男,汉族,1953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后草自然村78号。起诉人刘文祥,男,汉族,1948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州市鼓楼区怡山境巷20号2座502单元。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