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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祁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49号申请执行人:祁某,男,200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法定代理人:杨某(原告之母),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3号A栋1层、4层,组织机构代码73849688-2。负责人高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祁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934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