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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姚兵、唐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姚兵,唐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住所地为南通市青年东路288号。主要负责人:包东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姚兵,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南通市。被执行人:唐吉荣,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南通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兵、唐吉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南通市公证处所作的(2017)通南证字第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兵、唐吉荣银行存款人民币49688.78元及逾期利息、罚息、罚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