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胜民与被执行人李小峰、王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胜民,李小峰,王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2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卢胜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小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有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卢胜民与被执行人李小峰、王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6)湘0502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初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远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