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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124边金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金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刑终12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金强,男,1988年7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电焊工,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2008年2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边金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苏10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金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窃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边金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金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边金强在二审期间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同时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边金强撤回上诉。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铭审 判 员  汤咏梅代理审判员  陈圣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许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