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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耿祥军与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祥军,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大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12号原告耿祥军,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被告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东庙李村二组商务大厦1单元8层801室。法定代表人贾照山。第三人安阳市大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王庄镇沙南村336号。法定代表人任永飞。原告耿祥军与被告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阳市大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河南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阳市大川置业有限公司的地址不准确,无法找到该被告与第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祥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韩伟周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