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翠兰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支公司、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云南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胡开元、李世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翠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支公司,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云南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胡开元,李世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胡翠兰,女,汉族,1971年8月23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东风路中段125号。组织机构代码:21767040-0。负责人:张一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72066。法定代表人:王永清,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彝人古镇南街C52幢。负责人:周珈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098099584。法定代表人:孔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开元,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执行人:李世和,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翠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支公司、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云南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胡开元、李世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790.01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