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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江志连、邹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连,邹静,于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江志连,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邹静,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于秀娟,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志连与被执行人邹静、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刁振华代理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其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