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江志连、邹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志连,邹静,于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江志连,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邹静,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于秀娟,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志连与被执行人邹静、于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刁振华代理审判员 王 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其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