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爱姣、武汉洪山德祐中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姣,武汉洪山德祐中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高爱姣,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洪山德祐中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63号桃园路30号荷兰风情商业街。法定代表人:车习耕,医院院长。高爱姣与武汉洪山德祐中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8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武汉洪山德祐中医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权利人高爱姣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汉洪山德祐中医院有限公司为其申报缴纳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洪山德祐中医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查明,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高爱姣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缴纳了本案执行申请费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爱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87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志刚审 判 员 宋福生人民陪审员 许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