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苏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苏兆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333号原告:王志刚。委托代理人:马云林,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兆亮。王志刚与苏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志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695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