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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苏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苏兆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333号原告:王志刚。委托代理人:马云林,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兆亮。王志刚与苏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志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695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