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行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玉花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2行初409号原告马玉花,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彭科,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奇,市长。委托代理人王仰东,北京市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玉花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答复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经审查,原告马玉花所诉答复内容涉及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XX号用地性质事宜,本案属涉不动产诉讼。因涉案不动产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马玉花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答复及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移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管学雅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彤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