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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金祥、詹飞燕、方建雄、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祥,詹飞燕,方建雄,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林金祥,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唐建景,系福建省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詹飞燕,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方建雄,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詹飞燕。本院在执行林金祥与詹飞燕、方建雄、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归还借款人民币846784.0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詹飞燕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塘北街房屋、车位,被执行人詹飞燕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房屋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596号】查封,被执行人詹飞燕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沟头居委会房屋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613号】查封,被执行人詹飞燕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沟头居委会车位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612号】查封,目前在司法处置中。另查,被执行人莆田市天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高新工业园区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596号】查封,本案已另案【(2017)闽0303执808号】共同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