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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0民初366号原告:杨某,女。被告:徐某,男。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争议的事项为第十三项、第十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2007年9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8年1月5日生育长女,取名徐某甲,于2010年1月26日生育长子,取名徐某乙。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无。三、是否存在可准予离婚的情形:无。四、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情况:无。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情况:无。六、属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情况:无。七、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无。八、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情况:无。九、影响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情况:无。十、在婚姻中的过错及离婚损害赔偿情况:无。十一、是否需要经济帮助等其他情况:无。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无。十三、原告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长女某甲(9周岁)、婚生长子徐某乙(7周岁),两子女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十四、被告答辩意见: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一直很好,因为还有两个孩子,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生育两个子女,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也要求和好,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彬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亢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