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永芹与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芹,张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598号申请人:肖永芹,女,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张鹏飞,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申请人肖永芹与被申请人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永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李淑英(被申请人张鹏飞母亲,已故)名下两套房屋的产籍,并提供担保人林娜所有的车辆以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永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林娜所有的车辆车籍;二、查封李淑英(被申请人张鹏飞母亲)名下两套房屋的产籍。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被申请人张鹏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