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杜帅、戚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帅,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20号申请执行人:杜帅,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戚超,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帅与被执行人戚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1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