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兰考县中亚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合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考县中亚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合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兰考县中亚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堌阳镇任庄村。法定代表人皇甫战磊,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合军,男,汉族,1950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张宴铭,女,汉族,1980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系张合军女儿,代理权限为别特授权。再审申请人兰考县中亚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张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兰考县中亚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宋永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