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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执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宗厚与重庆市开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宗厚,重庆市开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8执4374号申请执行人:唐宗厚,男,1972年8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开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兴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0886-5。法定代表人:林昌雨,经理。申请执行人唐宗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9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开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开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执行费14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开阔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炯杭 微信公众号“”